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示精神和《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地矿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深化我局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局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系列指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切实认识到,推行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是加强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地矿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是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地矿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地矿事业管理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需要,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要通过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不断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组织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落实、维护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把经营活动置于广大职工的监督之下,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促进地矿事业健康发展安全发展;充分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引导他们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为打造幸福和谐的百年地矿贡献力量。要积极探索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努力开创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和地矿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效
职代会是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要继续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扎实开展职代会星级创建活动,加强职代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把落实职代会职权作为职代会制度建设的中心任务,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分别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并不断丰富和拓展职代会民主管理的内容。大力推行职代会预审预告、质量评估、职工代表竞选、述职、巡视、提案、职工评议职工代表、民主恳谈会等制度,充分利用局域网、手机短信、微博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职代会和院(公司、厂)务公开制度的运作质量。加强职工代表的培训,努力提高职工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职代会是院(公司、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要建立院(公司、厂)务公开情况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制度。职代会闭会期间,要采取职代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职工民主管理小组、职工代表听证会等形式实施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制度、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单位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三、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推进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实施地矿事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对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化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和新修订的局《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政治权利。院(公司、厂)务公开要遵循合法、真实、及时的原则,凡公开的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纪律,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要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具体、全面,既要公开有关具体事项,又要公开相关法规、政策依据;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对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保证院(公司、厂)务公开真实有效。要将应公开的事项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院(公司、厂)务公开要遵循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单位发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既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单位的发展稳定。要坚持规范管理,把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融入到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各个环节都体现“阳光操作”,形成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体系。要进一步规范院(公司、厂)务公开内容,公开的内容要密切结合单位改革、发展的实际,从容易引发矛盾、影响稳定、滋生腐败、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入手,做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单位商业、技术等秘密外都进行公开,尤其要将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要不断丰富公开形式,采取党政工联席会、院(公司、厂)情发布会、院长(厂长、经理)接待日、网站、院(公司、厂)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院(公司、厂)务公开要继续向生产经营管理领域延伸,向管理的难点延伸,向职工关注的热点延伸,向二级实体、项目组、机台延伸,着力加强二级单位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健全院(公司、厂)务公开台帐等各项制度,坚持院(公司、厂)务公开与党务公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切实抓好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环节,不断提高工作实效。
四、切实加强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
要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健全各级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局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纪检、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省地质工会承担日常工作。各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及时对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进行调整和充实。要建全院(公司、厂)务公开责任制度。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院(公司、厂)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院务公开工作的主要职责。纪检部门是党委领导下的监督检查工作的“牵头人”,要对院(公司、厂)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以及院(公司、厂)务公开重大问题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院(公司、厂)务公开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单位纪检和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可联合建立院务公开监督考核的工作机构,负责对院(公司、厂)务公开实施预审、监督和评议,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职代会作为院(公司、厂)务公开主要载体的积极作用,并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对院(公司、厂)务公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都要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制度落实、工作到位。要把院(公司、厂)务公开纳入单位岗位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业绩考核、推优评先和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成效显著、职工群众满意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规定操作,违反院(公司、厂)务公开制度进行决策,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到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与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地矿文化建设有机结合,与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活动紧密结合,相互促进。要注意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鼓励职工群众积极参与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自觉行使民主权利,又要引导职工群众依法有序地表达合理诉求、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倍加珍惜和维护地矿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善于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推动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发展。
附件:山东省地矿局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14年4月9日
附件
山东省地矿局院(公司、厂)务公开
民主管理实施细则
一、组织建设
1.成立了以党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纪委、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
2.成立了设在院(公司、厂)工会的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成立了由院(公司、厂)纪委牵头和职工代表及有关方面组成的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检查组织。
二、制度建设
1.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该项工作不少于两次,会议记录真实具体。
2.职代会各项制度健全。职权得到较好落实。职代会作为院(公司、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和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较好。
3.二级单位职代会制度健全,发挥作用较好。
4.院(公司、厂)和二级单位建立了院(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5.建立了院(公司、厂)务公开责任制。院(公司、厂)务公开各项工作明确到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
6.公开的事项落实到部门或专门小组,建立了公开通知单和信息反馈制度。
7.建立了院(公司、厂)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对院(公司、厂)务公开事项实施预审、监督。
三、院(公司、厂)务公开的形式
1.职代会作为院(公司、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向职代会报告,分别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
2.职代会闭会期间,采取职工代表组长、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等形式实行院(公司、厂)务公开。
3.每半年召开一次党政工联席会议和中层以上干部会议,通报院(公司、厂)务公开工作。
4.建立院(厂、公司)级和所属二级单位院(企)务公开台帐,及时、真实、准确地记录公开的时间、形式、内容和责任人等项。
5.采取院(厂、公司)务公开栏、网络等多种公开形式。每年举行一至两次院情发布会。
6.建立院(公司、厂)务公开档案。将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部门、人员和职工提出的问题及答复、处理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由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妥善保存备查。
四、院(公司、厂)务公开内容
1.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2.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3.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及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担保、捐赠、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
4.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5.订立、履行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总体情况,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执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
6.职工招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推荐劳动模范和评选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结果,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7.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8.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9.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情况,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任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10.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1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院(公司、厂)公开时限
1.阶段性与年度性、专项性与综合性公开的事项定期公开;
2.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办理过程与结果随时公开;
3.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将会议的议程和相关事项于召开会议七日前向职工公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闭会后的三日内公开。
4.公开时限不少于十五日。
六、职代会进行审议的事项
1.民主评议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
2.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3.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4.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七、监督检查
1.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组织对每个公开事项进行检查。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职工普遍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每半年对院(公司、厂)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职工反馈检查结果。
2.每年末组织职工对院(公司、厂)务公开情况进行测评。职工群众的满意率达到80%的为合格、达到90%以上的为良好。
3.院(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考核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任用管理的基本内容,与干部的考核使用相结合,与奖惩、任免挂钩。